首页 学校概况依法治校
(一)考生应该全校统一规定时间和指定试场参加考试。
(二)考生除自带必要的文具用品外,书籍、资料、笔记本和计算机器均不能放在自己的课桌上,应按监考老师指定的地点集中存放。
(三)预备铃响,在试卷上规定的地方写好班级、姓名、如发现将班级、姓名写在规定以外的地方或用其它形式在试卷上透露考生的班级、姓名的现象,该科成绩作废。考试铃响,考生开始答卷。
(四)考试迟到半小时的,不准入场,入场半小时内,无论交卷与否均不得出场。
(五)考生进入考场,应保持试场肃静,严格遵守试场纪律,不谈笑,不提问,集中精力,独立思考,认真答题,答题时一律用蓝、黑色钢笔圆珠笔,注意卷面整洁,字迹清楚,如果试卷印刷字迹不清楚,可以举手询问,但不得要求监考老师说明有关题意方面的问题。
(六)考生交卷后,不准在试场附近逗留、谈笑、议论,以免影响他人考试。
(七)考生离开试场时,不得带走试卷。
(八)凡破坏、违反试场纪律的考生,监考老师要及时批评教育,情节恶劣的要及时报告学校处理。
(九)大冶一种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条列
第一,为严肃校纪、端正考风,弘扬正气,打击歪风邪气,树立良好的学风,特制定本条列。
第二,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,相关科目扣分20%
1.夹带者(即将与考试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资料、书籍、答案等带入考场);
2.考完出室后在教室附近(20米内)大声喧哗和交谈考试情况者;
3.左顾右盼,企图看别人的试题答案者;
4.在考室内做坏像响别人索要答案未遂者;
第三,有下列严重舞弊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,相关科目记零分。
1.偷看别人的试卷及答案者;
2.偷看资料、书籍及其他有关答案者;
3.有意协助别人作弊者(传递答案,主动让抄录,做怪像暗示答案者)。
第四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,相关科目记零分。
1.强行索要别人答案,抄录别人答案者。
2.犯有第二,第三款中的一条经劝阻不改者;
3.因舞弊或严重舞弊行为手到警告处分后重犯者。
第五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相关科目记零分。
1.考试前偷窃试卷、试题者;
2.将别人答卷改名换性据为己有者;
3.因考试违纪受记过以上处分重犯者。
第六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1.考试违纪经监考老师劝阻不听,甚至公开顶撞、辱骂、威胁监考人员者;
2.因考试违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。
第七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1.考试违纪劝阻不听,甚至动手殴打监考人员者;
2.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不服,并对监考、巡视等纪律执行人员进行报复者。
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,由监考人员或巡视员提出,经班主任、年级主任报政教处按处分权限审批程序执行。
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政教处。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