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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教坛新秀”评选办法
一、评审小组
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
二、评选条件
1. 35周岁以下的在职青年教师。
2.热爱教育事业,认真履行教师职责,全面关心学生发展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乐于奉献。
3.遵纪守法,爱岗敬业,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,能认真完成各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。
4.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,教育理念新,教学实践能力强,教学技巧娴熟,教育教学成绩突出,所教学生反映好。
5.在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上有创新或在教学研究上成果显著。
三、评选办法
按德、能、勤、绩四项指标评价教师。“德”“勤”两项指标由“教坛新秀”评审小组评议;“能”指教学技能,“绩”指所带班级的考试成绩和教科研业绩,这两项由教科处统一组织评审团评定。
四、具体安排
1、申报。
“教坛新秀”参评人员先填写“教坛新秀”申报表,并将申报表及个人相关材料(论文论著、科研成果、各类获奖证书等)复印件上交教科处。
2、评审。
(1)材料评审:教科处组织评审团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评,近三年来教学成绩由教务处提供。
(2)技能评审:教务教科处组织评审团从课件、板书、说课、普通话、教案、作业等方面对参评教师的教学技能进行考核评定。
(3)评审小组评审:“教坛新秀”评审小组按师德、师风、育人等方面综合给出评价分。
3、表彰
以上各项评审积分累计前10名的被评为“教坛新秀”,学校将予以表彰。